中国的人工智能法或许已经离我们越来越近了。

中国的人工智能法还有多远?_人工智能_供给者 云服务

作者 | 布鲁斯

编辑 | 布鲁斯

PART/ 01

紧随欧盟之后,

中国版人工智能法(学者建议稿)公布

当地韶光3月13日,欧洲议会正式批准环球首部人工智能全面监管法案——欧盟《人工智能法》。
而就在几天后的3月16日,中国学者齐聚北京举办首届“AI善治论坛”,并在会议上发布《中华公民共和国人工智能法(学者建议稿)》(以下简称学者建议稿),为我国人工智能立法供应参考。

据理解,学者建议稿起草专家组由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北京航空航天算夜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西南政法大学科技法学研究院、中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央七家单位的专家组成。
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公民大学、中国公民公安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等二十余所全国高校的专家学者出席了这次会议。

学者建议稿共九章九十六条,紧张内容包括一样平常原则、发展与促进、权柄保护、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分外运用处景、国际互助、法律任务等,涵盖未来人工智能管理的紧张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张凌寒指出,这次学者建议稿以促进家当发展为紧张特色。
在环球激烈竞争格局下,不发展是最大的不屈安。
为此学者建议稿设立了“促进与发展”专章,也在监督管理、任务设置等方面对此予以充分考虑,减轻人工智能产品和做事供应者的责任。

在总则中,学者建议稿指出,应将科技伦理审查原则置于所有基本原则首位。
任何技能的创新发展都不应当以捐躯个人权柄为代价,同时,科技伦理审查的内容会随着技能创新而一同变革。
其基本原则可细分为公正公道原则、透明可阐明原则、安全可问责原则、正当利用原则。
此外,学者建议稿创新性地提出人工参与基本原则,避免完备自动化决策对个人权柄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此外,学者建议稿在知识产权方面也做了专门规定(下文将详述)。

PART/ 02

此前已有“示范法”,

人工智能立法正“快马加鞭”

中国在2023年4月就《天生式人工智能做事管理办法(搜聚见地稿)》公开搜聚见地,并于7月正式发布《天生式人工智能做事管理暂行办法》,率先就天生式人工智能监管这一议题给出中国方案。

事实上,在《天生式人工智能做事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之后、这次人工智能法(学者建议稿)公布之前,已经涌现了一份类似的《人工智能法(示范法)》。

2023年,在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南财合规科技研究院等共同承办的“环球管理话语竞赛下人工智能立法的中国方案”研讨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国情调研重大项目《我国人工智能伦理审查和监牵制度培植状况调研》课题组(以下简称“课题组”)主持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副主任周辉正式发布《人工智能法(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

据先容,《示范法》分为六章,包括人工智能基本原则,促进发展举措、风险管理制度、主体任务分配、管理机制设计、法律任务。

起草团队表示,人工智能法将是一部面向前沿技能、面向数字经济、面向未来的主要立法,作为1.0版本的示范法供应了阶段性的结论和制度建议,但其理念、原则和详细系编制度设计不仅将随着法律和信息技能等领域的理论研究而更新,也会随着实践发展而不断迭代。

据理解,人工智能法也已被列入国务院2023年立法事情操持,作为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之一。
未来,中国如何通过立法在拥抱技能发展的同时有效规制风险,贡献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工智能管理路径,将受到国内外各界的密切关注。

《人工智能法草案》被列入《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事情操持》明确的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来源:中国政府网)

当然,人工智能法草案在被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事情操持后,还须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常日还需对法律草案进行多次审议、搜聚见地等,末了才能表决通过,这意味着人工智能法要成为一部法律并正式施行,还要经历漫长的过程。

PART/ 03

新文本首次探索

对AI天生内容知识产权做了规定

知产力比拟了《示范法》和近日刚刚发布的学者建议稿,创造两者在构造安排和部分内容上还是有一些相似之处的。

例如,在构造上,两者都安排了总则、对人工智能的发展/支持与促进、人工智能研发/开拓者、供应者责任、监督管理、法律任务、附则等章节;在内容上,例如第一章总则中,都规定了透明可阐明原则、可问责原则、创新发展原则等条款。

在知识产权方面,两者都有干系的条款做出规定。

《示范法》在第10条(促进发展创新原则)第2款中规定:

“国家鼓励人工智能研发和运用,依法保护人工智能领域知识产权,创新探索适应人工智能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

此外,《示范法》第14条(合法正当)中的第2项也提到了从事人工智能研发、供应和利用活动应该尊重知识产权:

“从事人工智能研发、供应和利用活动应该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遵守以下规定:

“……

“(二)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守旧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上风,履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

但近日发布的学者建议稿则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规定得更加详细一些。
学者建议稿在第11条规定:

“国家依法保护人工智能领域的知识产权,探索创新人工智能科研成果转化机制,健全人工智能领域技能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和标准化的互动支撑机制。

学者建议稿在第23条明确道:

“国家建立完善演习数据、算法、人工智能天生内容等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人工智能开拓与运用中形成的软件作品、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种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

“利用人工智能从事创作、发明创造、工业设计等智力劳动所形成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学者建议稿在第36条还专门规定了“人工智能天生内容知识产权”:

“利用人工智能天生的内容,根据利用者对内容终极呈现的贡献程度,当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认定的条件或者专利法对发明创造的认定条件时,可以作为作品得到著作权法保护或者依法申请专利保护,但是得到著作权的主体或者申请专利的主体必须为自然人或者法人等法律主体。

“将利用人工智能天生的内容作为作品或者申请专利保护的,利用者应该主动表露干系内容是否紧张由人工智能天生。

“人工智能供应者与利用者应该对利用人工智能天生的内容权属进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干系权利应该由利用者享有。

这一条对人工智能天生内容是否享有知识产权保护做了规定。
对付这一问题,该条首先否定了人工智能本身作为权利人的可能性,并引入“利用者对内容终极呈现的贡献程度”这一成分,并以此作为判断人工智能天生内容能否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依据,即人工智能天生内容除了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认定的条件或者专利法对发明创造的认定条件之外,还需知足利用者对所天生内容具有一定的贡献程度,才能使天生内容得到知识产权保护。

那么,多大贡献程度才能使之得到知识产权保护?学者建议稿彷佛并未明确。
但该条第二款则明确了对人工智能天生内容主见知识产权保护时,由利用者承担表露干系内容是否紧张由人工智能天生的责任。

该条第三款则对人工智能天生内容的权属做了规定,简言之,人工智能供应者与利用者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如果天生内容符合前两款规定可以作为作品或者申请专利保护的,默认由利用者享有天生内容的著作权或者申请专利保护。

至于近期热议的天生式人工智能平台是否应该承担侵权任务等问题,学者建议稿也有干系规定。

学者建议稿在第24条“数据合理利用”中规定:

“人工智能开拓者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数据进行模型演习时,如果该利用行为与数据原来的利用目的或功能不同,并且不影响该数据的正常利用,也没有不合理地危害数据权利人的合法权柄,则该利用行为属于数据合理利用。

“对付符合上述合理利用环境的数据利用行为,人工智能开拓者可以不经数据权利人容许,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应该以显著的办法标注数据来源。

第85条“供应者归责原则”中规定:

“人工智能产品和做事造成他人危害的,供应者未尽到本法规定义务的,应该承担侵权任务。

“关键人工智能产品和做事造成他人危害,供应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差错的,应该承担侵权任务。
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关键人工智能开拓者、供应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落的除外。

同时,学者建议稿也在第87条引入了“做事供应者避风港规则”:

“利用者利用人工智能做事履行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关照人工智能做事供应者采纳屏蔽提示词、关闭或撤销侵权账号等必要方法。
关照应该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人工智能做事供应者接到关照后,应该及时将该关照转送干系利用者,并进行侵权风险提示;未及时采纳必要方法的,对危害的扩大部分与该利用者承担连带任务。

“人工智能做事供应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利用者利用其供应的人工智能做事侵害他公民事权柄,未采纳必要方法的,与利用者承担连带任务。

照此规定,天生式人工智能平台(供应者)如果没有尽到该法规定义务,包括在接到权利人有效关照后未及时采纳必要方法等环境下,则应该承担侵权任务;“关键人工智能”(学者建议稿第50条规定了其范围)供应者还负有证明自己没有差错的举证任务。
但是,根据第24条有关“数据合理利用”的规定,如果在模型演习中“与数据原来的利用目的或功能不同,并且不影响该数据的正常利用,也没有不合理地危害数据权利人的合法权柄”,是可以适用数据合理利用规定的。
这在某种意义上或容许以看做是将现行著作权法“合理利用”条款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人工智能场景下。

不过,对付API云端调用模型来供应做事等繁芜环境下的归责问题,我们从这份学者建议稿中恐怕一时还难以找到确切答案。

PART/ 04

立法跟得上

AI的迭代步伐吗

为什么包括欧盟等在内的环球多个地区都在忙着加快制订人工智能监管的法律法规呢?

自从天生式人工智能谈天机器人ChatGPT横空出世后,2023年天生式人工智能运用突飞年夜进,AI模型从单一模式转向多模态,“文生图”“文生视频”运用轮番更新,万千打工人彷佛一夜之间“饭碗不保”。

据央视财经3月19日宣布,目前,我国人工智能核心家当规模已超5000亿元,企业数量超过4300家。
有干系研究机构预测,到2035年,我国人工智能家当规模为1.73万亿元,环球占比达30.6%。

毫无疑问,人工智能已经成为下一个风口。
面对机遇,没有人不想捉住它。
但是,人工智能是人类发展的新领域,带来重大机遇,也伴随着难以预知的风险寻衅,须要国际社会共同应对。
这个中包括安全、伦理、法律、经济等各方面的问题亟待办理。
这就在客不雅观上哀求各地加快人工智能监管规则的健全和完善。

除此之外,抢占人工智能监管规则制订的“C位”,也将会给自身带来另一个上风,那便是霸占人工智能管理规则制订的话语权,并且规则越快落地越有利于促进和引领本地人工智能家当的科学化、合理化、规范化发展。

中国信通院政经所法律研究部主任工程师石月在去年12月接管央视采访时表示,欧盟推出《人工智能法案》,很有可能成为环球首部高层级的关于人工智能的法律框架。
希望在人工智能领域连续掩护它本土的数字主权、数字安全,提升在人工智能规则制订的国际话语权。

正因如此,我国也在积极推动人工智能方面的监管法律法规的完善。

中国公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曾在2023天下人工智能大会法治论坛上的演讲中提到,天生式人工智能引发的侵权,目前为止还没有完备超出《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干系规定,但是这并不虞味着我们法律应对的依据就已经足够了。
我们还须要建立干系的合规标准,也还须要在未来条件成熟时,通过特殊立法进行有效应对,从而预防和处理天生式人工智能引发的各种风险,有效保障民本家儿体合法权柄,促进人工智能家当的康健,这一点值得期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也曾在去年5月的一篇文章《人工智能立法宜早不宜迟》中表示,专门为人工智能技能开拓运用制订法律规范刻不容缓。
人工智能技能是一种不断升级的技能,为人工智能技能制订规则,是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制订人工智能法律规范,不是为了限定人工智能的发展,人工智能技能开拓的早期,探索制订合理化的标准和统一的法律规则,对付我国人工智能技能的快速发展,具有非常主要的现实意义;在人工智能技能开拓方面,要重视市场准入,更要重视行为规范;人工智能技能是在现实生活中已经涌现的技能,加快干系立法,针对可能涌现的问题制订专门性的规范,可以减少我国人工智能开拓运用的法律轇轕;此外,给人工智能开拓者供应法律规则,使法律规范彻底融入人工智能技能的数据库,对付减少轇轕、输出符合法律规定的作品,具有先导性浸染。

当然,也有人对如此快速地制订人工智能监管法律法规抱持一定的不雅观望态度。
据乔新生在上述文章中表示,在此前《天生式人工智能做事管理办法(搜聚见地稿)》搜聚见地过程中,就有一些学者强调,我国人工智能技能尚处于探索阶段,运用处景和商业模式尚不明朗,制订法律规范机遇显然不成熟,(专门立法)有可能会扼杀或者至少阻碍我国干系企业在大模型领域的研发投入。

对付这些不雅观点,乔新生认为有一定道理,并指出,如何展开立法思路,如何在现有法律体系的框架内针对市场准入和详细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这是立法者须要负责考虑的问题。
但乔新生强调不必担心人工智能立法可能会限定我国人工智能技能的推广运用。

中国对人工智能的发展和管理一贯以来都十分重视。
早在2017年7月,中国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方案》,指出要建立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和政策体系,形成人工智能安全评估和管控能力。
2023年4月《天生式人工智能做事管理办法(搜聚见地稿)》公开搜聚见地,并于7月正式发布《天生式人工智能做事管理暂行办法》,成为环球首个针对天生式人工智能的行政监管法规。
2023年11月在英国举行的环球人工智能安全峰会上,中国代表团提出了《环球人工智能管理倡议》,鼓励各方协同共治,构建开放、公道、有效的管理机制,共同促进环球人工智能康健有序安全发展。
相信这将为环球的人工智能发展和管理供应中国方案,贡献东方聪慧。
或许,这也预示着中国的人工智能法已经离我们越来越近了。

(本文仅代表作者不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态度)

部分素材来源 | 数据法治、知产力、法治日报、北京日报、人大重阳、央视新闻、央视财经等

封面来源 | Unsp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