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拉拢沙特想干嘛,沙特人工智能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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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拉拢沙特想干嘛
为了利益,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普京一趟沙特之行,获得了百亿美元的大单,并且把老对手美国的朋友也成了自己的朋友。把敌人或对手变成自己的朋友或合作伙伴的人是最聪明的人,把朋友变成敌人的人是一最愚蠢的人,这是人们的共识。
随着科技义的发展,世界各国的经济合作越来越密切,世界经济正逐渐成为一千经济整体,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合则双赢互利,斗则两败俱伤。
近斯俄罗斯利用特朗普的失误,在中东频繁出手,趁机加强与中东各国的联系,即缓和了中东的矛盾,取得各国的信任,增加了俄罗斯的政治影响力,又获得了很多大单,取得巨大的政治经济收益。可谓是政治经济双丰收。
人工智能的创造成果可不可以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人工智能的创造成果可不可以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呢?目前这个问题还颇具争议。主要问题是人工智能的创造成果有没有知识产权,如果有知识产权应该属于谁?是属于人类还是人工智能,或者人类和人工智能共有呢?
我想这个问题一下很难有定论,因为人工智能并没有身份特证的特点,这个问题就造成了很大的困惑,可是,人工智能的创造成果该属于谁,也成了争论不休的难点。如果人工智能没用身份特征,那么理应是属于人的,可是关于归属哪一类人又不容易定,比如说对于给人工智能下指令的人,人们普遍认为没有参与人工智能的创造过程,所以是没有知识产权的。但是最终这个问题是要有一个大家公认的解决方案的,不然人工智能的创造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无从谈起。
总的来说这个问题,伴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和普及,这将成为人们亟待解决的问题,也势必影响人工智能的健康快速的发展进程。
如果大家有不同意见欢迎留言讨论!
谢谢邀请。
人工智能的创造成果是可以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的。
中国《知识产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均可获得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是私权利,我国《民法通则》将知识产权和债权、物权并列为民事财产权。而智能机器人本身即属财产客体,在我国法律中不是独立民事主体,通常不是所创造成果的权利归属人。
获得保护的民事主体,根据该法第11条的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所以,人工智能创造的成果不是归属机器人,而是归属机器人所在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即便如沙特公民机器人索菲亚,它也是幕后团队操作,他们才是独立的法人或非法人民事主体。
法律所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在该法第3条有规定。能够获得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该法第10条规定了著作权的内容,包括部分人身权和财产权。这个值得讨论。比如机器人在程序上对作品的修改、定稿、保护作品完整,是否视为机器人可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再如机器人的署名权,它不是单纯的名字问题,它带有服务和产品标识的意义,是人们辨识作品来源的依据;其中可能还包含了幕后团队的力量,因而这个机器人的名称,也就是研发单位人机协作的标志。所以,机器人的署名权应该是受保护的。
比如机器僧贤二、微软小冰,它们都产出文艺作品,它们的署名权可以是归属机器人的,其他自然人和单位不能随意侵犯。
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专利制度的改革也很重要。现在很多专利不能够有效转化,在于专利归属私人,过高的估价,无法获得资金的支持,宣传私人的专利,还得支付广告费,影响了与需求者的对接,只能束之高阁
。
其实,任何技术专利都有成本投入,想法也属于成本之一,风险投资也应该占有技术成果的份额。有资质的专家,不仅享受衣食无忧的工资,还不用承担失败的损失责任。由国家投资的科研院校和研究所使用的研发资金,都是纳税人的钱,他们的专利所有权,也应该与纳税人分享。
机器人发明的专利,应该由机器人的制造者,和他们的投资者共同分享。这些专利属于资本的衍生品。
在中国,人们的基本生活都不能保证,民间发明需要的投入,往往要冒倾家荡产的风险,而大部分发明都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后束之高阁。因此,致贫的家庭比比皆是。这也严重的打击了民间发明的积极性。其实,民间的发明,往往是身处一线,在应用中迫切需求的发明,是最容易转化成生产力的。这些发明人往往受到舆论的鄙视,称之为民科。一是没有身份,二是没有声望,国家对发明的扶助政策,也没有宣传到位。发明的资金辅助,都被权威人士或关系户截流
有些发明,是大趋所势的必然,你能发现别人也能发现,只不过是时间差的问题。抢注专利,有时不是用来鼓励技术进步的。而是用来打破竞争对手的垄断,或是对竞争对手的制约。这反而阻碍了整个社会技术的进步。
如何看待人工智能带来的社会伦理道德问题
任何事物都有利有弊,人工智能当然不例外。此问答很及时,的确应引起科技研发、智能生产行业以及人类学、社会学等和法制部门重视、研考!止是止不住的,发展是洪流。办法可选择疏通,引流;还可以其人之道之其身,即研发更高智能机器监管同类,这也是水涨船高之游戏。人类道德受到挑战是必然的,不仅道德受到挑战,人类生存同样受到威胁!读者之见。
谢邀。
人工智能的大规模应用,将带来人类社会深刻的变化,伦理当然是其中重要的一方面。人工智能将带来的,包括了科学/技术伦理,社会伦理以及相关的法学理论和实践。当然,这三者互有交叉,并非泾渭分明。
阿西莫夫提出的机器人三原则,就属于科学技术伦理范畴。
但实际上,人工智能的科技伦理比这要复杂得多。举个例子 : 自动驾驶将如何处理机器与人的关系?如何在程序控制上设定无人驾驶汽车在事故发生时的反应?
在人工驾驶时代,人类可以依照紧急避险原则,在紧急状态下以自我保护。但实际上还存在一个“默认原则”,当发生紧急事故时,驾驶人出于本能的自我保护而造成对他人生命财产的损失,并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也不会受到道德的谴责。
但无人驾驶则必须将默认的“潜规则”以程序的方式“写”出来,形成对人工智能的明确指令 :
~事故发生时,是优先保护乘客还是他人?
~是优先保护低损害还是高损害?
~既然是明确的指令,如果优先保护乘客,那么乘客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既然是明确的指令,指令下达者,汽车生产商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要知道,这样的指令几乎相当于“消灭生命”指令。即当发生严重事故而又不可避免人身伤害时,无人驾驶就会按设定的指令明确的指向特定的人身伤害。
类似的,今后将产生的人工智能科学技术伦理问题还会有很多。
至于社会伦理,则影响更加全面而深刻,相信已经有这方面的专家~社会学家,哲学家,政治家等等在着手这方面的研究了吧。
打个比方~沙特授予了人类有史以来第一个“异形”国籍,如果今天类似的情况大规模发生,人类与机器的关系是不是应该重新定义?人工智能这是享有怎样的权利?承担哪些社会责任?
……
回到题主的问题~怎么看待人工智能带来的社会伦理问题?
~该来的总会来,人类既然无法避免,就不能回避问题,只能解决问题。
个人的感觉是,相关研究目前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政策层面上,都已经落后于技术发展速度。这不是好事。
到此,大家对沙特人工智能的解答时否满意,希望沙特人工智能的3解答对大家有用,如内容不符合请联系小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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