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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Google工程师称Google抄袭微信,已丧失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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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跳一跳的案例可以解答这个问题。详见后文。

相信大部分人关注这个问题,都是被标题里的Google抄袭微信吸引了目光。Google工程师真的说过Google抄袭微信吗?我一开始也有类似的疑问。不过,搜集了一些资料之后,我发现的确有其事,只不过微信只是该工程师提名的APP之一

这名工程师叫作史蒂夫·耶格(Steve Yegge),是一名曾在谷歌任职13年的前工程师,这名工程师喜欢在网上发表一些自己对公司的“辛辣”观点,曾在酒后发表长文指责亚马逊(Amazon)和谷歌(Google)的运营,引起轰动。在一篇讲述自己为何离开谷歌加入一家东南亚叫车创业公司的长文中,他对自己的前老板提出批评,他指责这家科技巨头(谷歌)“100%关注竞争对手”,还认为它“已经无力创新”。他声称,谷歌过去十年发布的所有产品,基本上都是抄对手的:Google+ 抄袭了Facebook, , Google Home 为抄袭Amazon Echo, 而Android Instant Apps则抄袭了Facebook和微信。

然而我们现在关注的问题并不是Google是否抄袭了微信,而是如何评价该工程师的言论。

我认为这只是公司员工个人与公司整体运营理念的冲突,两者都可以理解。

站在公司的角度上,尤其是谷歌一个这么庞大的企业,“100%关注竞争对手”是非常可取的。在这一方面,谷歌并不是个例。比如和谷歌同样庞大的企业的脸书(Facebook)。不知道有多少人看过那部讲述马克扎克伯格创业史的《社交网络》,脸书创始人马克扎克伯格在脸书创立时就有过类似的丑闻,其设计被他哈佛的同学以“抄袭设计”的罪名告上法庭。尽管马克直言对他来说,重要的不是谁的主意,而是谁先做出了成果,他也因此赔上了一笔巨款。吸取了这一教训后,现在的脸书有一个名叫“早鸟”的内部预警系统。专门用来监测那些尚且处在创始阶段,却存在潜在威胁的中小公司。一旦发现他们的数据不错,就毫不犹豫的照搬过来,然后迅速嫁接、集成在自己的产品之中,挟巨大的流量之威,把对手产品迅速打垮。

其实这是很多大公司应对竞争的解决方法,类似的案例也在我们身边发生,比如最近火爆的小游戏“微信跳一跳”被指责抄袭育碧游戏,育碧手游官博还曾发微博暗讽。正在此事闹得沸沸扬扬之时,育碧却与微信共同宣布双方将就小游戏展开全面战略合作,未来也将在微信上线更多小游戏。网友用简洁的语言概括了这一事件。育碧:抄袭狗。腾讯:1个亿够不够。育碧:爸爸。

所以,对于大型公司来说,时刻关注竞争者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这是整个行业的现状和趋势,我们很难评价它是对是错。但是像史蒂夫这样的公司职员,可以有自己的选择。他向往的是一所充满创新能力的企业,像谷歌这样的大公司可能很难满足他的需要,也许这就是他为什么离开谷歌加入了新兴的叫车创业公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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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不相信那个曾经非常酷的Google会这么快就丧失创新的能力,但这个工程师其实道出了一个事实:企业的规模越大,就越害怕失败,去抄袭别人热销的产品,或是收购在局部市场取得成功的小品牌是决策层减少“犯错”经常采取的措施

就像问题中提到的那样,无论是亚马逊Echo、Facebook WhatsApp还是微信,都是互联网领域的现象级产品。这些成功的产品也印证过,在这些细分领域,类似的功能和交互是可以实实在在的满足消费者需求的。

所以呢,Google对这些产品进行“抄袭”,解析,重构,再利用Google自己成熟的商业生态进行推广,绝对是一种最为成熟的做法。虽然不一定能取得巨大的成功,但失败的概率却被大大降低了。

那么,稳中有升的财报,就可以让股东满意,让华尔街满意,让相关的负责人地位稳固,拿到不菲的奖金。

因为工作的关系,我之前有好几年都负责和美国最顶尖的可乐公司之一保持商务上的联系。接触到了R&D(研发),PD(产品开发)和Marketing(市场)的各级人员,他们的说法就跟上面讲的相当的一致,公司从上到下,都是求稳为主,只要每年有一款新品成功,就相当不错了。

当然,这是传统行业。在互联网行业,因为产品迭代的速度太快,如果缺少创新力,任何企业都会掉队,没有例外。就像现在的阿里巴巴,即使天猫、淘宝已经在电子商务领域那么成功,也丝毫不敢放松创业的脚步。即使创新了,还被众多的竞争企业不断追赶呢。

记得2016年的一个新闻标题,大体是说中国的搜索公司在急着卖假药,美国的搜索企业却在造机器人。文章附上的视频就是Google开发的机器人在丛林里做着诸多让人惊叹的动作。

从创立之初,拉里·佩奇和谢尔盖·布林就贯彻着“斯坦福研究生文化”——那种“你即将发现些新事物”的感觉贯穿决策过程,“所以谷歌文化中的免费食物、员工福利和活泼都源自创始人试图再造那种感觉”。

所以,Google开发了搜索引擎、Gmail、Google Doc、无人驾驶汽车,AI机器人……

相信不只是我,很多人都相信,“创新”是Google生而就具有的基因。这样的基因除非公司出现大面积的文化崩塌,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消失。

所以,我不相信Google失去了创新的能力。上述三个产品的抄袭或许的确存在,那是大型公司为了求稳而采用的一种保守策略。

不过,这种保守策略采用的过多,公司的创新能力一定会被慢慢消磨,直到沦为平庸。今天的Google没有失去创新的能力,不代表明天不会,但这一定是个潜移默化的过程,不是立即的。

也希望这样的未来不要实现,因为没有创新的互联网公司,最后只有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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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手机微信、微博不奇怪。凡来自微信(微博)的信息,其工作和逗乐、真情和假意、公益性和商业性内容已经模糊不清,这已经不单是新闻、各种宣传、广告或传播的娱乐化思维,现在已经成为人们“信息分享泛娱乐化”的重要社交活动,因为手机媒体的信息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涉及内容更多,一般既不经过审查和考证,也不会强求人们相信、不信或信多少,其可信度凭自己的感知感觉去把握,对于所谓专门机构发布的信息,人们还要看信息来源、渠道及其公信力,选择是否予以采信,所以,凡是作者没有在专门机构和官方网站(公众号)进行版权(软件著作权等)登记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上进行转载、摘编,或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则不构成侵权。

抄袭者,通常是把别人的作品拿来摘录、修改、模仿一下,搞出一件与原创差不多的作品。对于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他人作品或作品的一些部分(片段)据未己有,则被视为剽窃。近些年,中国也和欧美接轨,加大了著作权保护力度,然而,日本和东南亚国家则不以为然,普遍认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天下文章一大包,看你会抄不会抄,模仿、改进加创新,抄来抄去有提高”。很多国人也认为,有现成的不借鉴,不参考,闭门造车,本身就是一种缺乏创新意识的保守思想。不得不承认,模仿要比创新省时省力甚至省钱,风险也小。

抄袭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没错,但在版权、著作权审判实践中,又很难认定抄袭行为属侵权行为。因为有关法律原则上规定,抄袭人的侵权行为必须是为了谋取个人名利;必须是对他人作品实施了剽窃、歪曲、篡改行为。

抄袭别人作品的名人自古有之,但国人并不责怪,大不了取笑一下,如唐朝某县,有个叫张怀庆的县丞,他为了追求名利,经常抄袭名士郭正一、王昌龄好诗作,他见朝臣李义府写的五言诗里有一句“镂月为歌扇,裁云作舞衣……”张怀庆便在每句开头加俩字,凑成“生情镂月为歌扇,出性裁云作舞衣……”的七言诗,好端端的一首诗,被他搞得文理不通了,经改头换面之后,居然编入他的诗集。看过他诗作的秀才们据其抄袭的手法编了个顺口溜嘲笑他,有两句是“活剥王昌龄,生吞郭正一……”。这即成语“生吞活剥”的来历。我想说得是,抄袭前要注意消化吸收,不要囫囵吞枣,要加以思考鉴别,不要照搬照抄,要创新提高,不要蹈常袭故(溺于旧闻或画虎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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